第 4 條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 事項。 三、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五、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七、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八、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十、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
第 5 條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稅則、稅率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業務資金之籌撥及運用事項。
- 三、關於鹽斤成本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稅款之核報事項。
- 五、關於所屬機關財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 六、關於稅款及資金所用各項單照、憑證之擬訂及繳銷事項。
- 七、關於業務資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 八、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九、關於財務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鹽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 四、關於倉坨及各項建築工程之營繕事項。
- 五、關於運輸工具之設置、管理事項。
- 六、關於警戒勤務之指揮事項。
- 七、關於本局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八、關於公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 九、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 7 條
鹽務總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處長三人,產銷處,財務處副處長各一人, 視察十人至十五人,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技佐十四人,科長十七人, 科員一百四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承長官之命,分 別辦理各該管及交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