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第 10 條
- 1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2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工商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3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