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支出。 二、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學校或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回收之清除及處理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之收集、貯存、轉運、分類及處理作業、建置或污染改善等相關支出。 四、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再生技術、回收再利用、減量等事項及其研究發展支出。 五、補助及獎勵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回收廢物品及容器之清除及處理支出。 六、稽核認證廢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或處理量之支出。 七、廢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支出。 八、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及保管之支出。 九、查核公告指定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回收量、處理量及進口量之支出。 十、查詢、蒐集或研究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有關資料之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