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 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一、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二、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專 業服務。 四、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 (市) 設置專業團 隊。但置有專 (兼) 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應於 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 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