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居家護理之補助,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二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得再增加補助二次,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原則。
- 2居家護理之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第 5 條
- 1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原則,補助時數如下:
- 一、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 二、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 三、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 2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 3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
第 6 條
- 1送餐服務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
- 2前項補助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第 7 條
- 1居家復健之補助,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一次,一年以六次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補助次數,並以六次治療為限。
- 2居家復健之補助基準如下:
-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第 10 條
- 1申請人備齊文件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核定程序。
- 2本辦法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補助之起始日、補助額度。對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 3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條及本條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 一、死亡。
-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
-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