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管人員:綜理庇護工場業務及產品行銷。 二、專業人員依業務需要置下列人員: (一) 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轉銜服務。 (二) 職場輔導員:提供就業準備、社會適應輔導。 (三) 技術輔導員:提供強化技能、工作崗位訓練。
第 5 條
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 一、主管人員: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二、個案管理員:一比五十,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 三、職場輔導員:一比六。 四、技術輔導員:一比十五。
第 6 條
主管人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護、特殊教育或與營運項目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高中 (職) 畢業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並從事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福利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高中 (職) 畢業,經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從事與營運項目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並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服務或 福利服務機構滿二年以上。
第 7 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 三、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並經專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並經專業訓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