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 3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 一、資源徵集。
- 二、資源編目。
- 三、資源典藏。
- 四、接觸服務。
- 五、推廣及研究。
- 六、館際合作。
第 4 條
- 1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 一、接受贈與。
- 二、自行採購。
-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 四、取得授權複製。
- 2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 3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