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 1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一、雇主。
-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 2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
- 3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身心障礙證明。
-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11 條
- 1主管機關對於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件,應至現場訪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及指導,以書面函復申請單位審查核定結果。
- 2前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工程、管理、設計、醫事、勞工安全衛生、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等相關專業領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