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第 6 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