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本辦法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 一、應為成年人。
- 二、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 三、購買或承租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 2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3身心障礙者申請第一項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攤販許可證。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額度: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
- 二、利率:政府與承貸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貸款利率,借貸人負擔之利率不得超過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
- 三、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