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如需向社會發行者,應先由發行單位填具軍辦新聞紙及 雜誌聲請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份,附發行人照片兩張,呈層國防部 核轉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 凡領有行政院新聞局登記證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可自行向郵政總局申請 登記為「新聞紙類」以享受郵遞優待。
第 13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自獲准登記後滿三個月尚未發行者,或發行中斷,新聞 紙逾三個月,雜誌逾期半年尚未繼續發行者,均視為終止發行。 前項所定期限,如因不可抗拒或其他正當事由者,發行人得呈請展延。
第 14 條
各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共同事項規定如左: 一、創立風格: (一) 對學術性之刊物,應注意研究與運用,報導性刊物,注意啟發與趣 味。 (二) 建立真誠、樸實、求新的風格,非因特殊必要,不得轉載社會刊物 的作品及新聞稿件。 (三) 將宣傳的主題,融合於漫畫、故事,及文藝作品之中。 (四) 內容力求學術化,報導要求文藝化,文字應求通俗化,措詞須求親 切化。 (五) 掌握敵情研究及分析報導,以強化敵情教育。 二、計畫編輯: (一) 確定每期之主題及重點,一方面廣事徵文,一方面敦請軍中作家、 學者的長期合作,依據預定的範圍與進度,蒐集所需稿件,以開闢 稿源。 (二) 副刊稿件,依據選稿標準,概定百分比,作均衡的分配,並儘量採 用官兵作品。 (三) 對外發行之各新聞紙淨化廣告內容,嚴格控制版面,廣告不得超過 全部版面四分之一。 三、統一型態: 三日刊以上的新聞紙,內容一律雜誌化。
第 15 條
軍中新聞紙及雜誌發行之特定事項規定如左: 一、各軍種: (一) 取銷國內外新聞報導 (外島報紙除外) (二) 與本軍的重大措施、活動、任務相配合。 (三) 應刊登友軍重大新聞,以增進團結。 二、軍團級: (一) 以報導本單位特性有關的重大措施與活動為主。 (二) 後勤單位應著重後勤補給、生產、支援等任務之配合。 (三) 訓練單位,應與訓練有關之任務相配合。 三、外島: (一) 地區軍政重大措施。 (二) 常備戰士家鄉消息。
第 17 條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之審查,由其上級單位審查,其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幕僚、勤務、訓練及指揮單位所出版之新聞 紙及雜誌,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審查其所屬之一級單位出版之新聞紙 及雜誌。 二、配屬部隊配屬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由 受配屬單位審查,不足三個月者,由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三、演習部隊在演習期間,所出版之新聞紙及雜誌,依演習統裁部所編列 指揮系統辦理審查,或由其原屬上一級單位審查。
第 19 條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 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