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

第 4 條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第 5 條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第 6 條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第 7 條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第 9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