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 2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 3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 4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第 8 條
- 1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 2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 3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士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 2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 10 條
-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 2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 3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 4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