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
- 2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
第 6 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
- 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 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
- 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
- 五、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第 9 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因應國內外重大軍事事務革新及形勢變遷。
- 二、配合國軍組織變革及員額調整。
- 三、提升教學品質或研究水準需要。
- 四、提升學校組織、教學或管理效率需要。
- 五、因應國軍整體教育資源之合理分配。
- 六、配合民間學校教學、研究能量或其成果之運用。
- 七、相關法令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