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依本法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其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 2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如下:
    • 一、新生或入伍訓練(以下簡稱入伍訓練)。
    • 二、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學年教育基本教練、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能戰技訓練、戰技測驗、各項分科專長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 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大學階段軍事課程、任官前軍事教育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 3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得予折減之課目、內容及時數,應於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年度教育計畫定之。

第 3 條

  • 1
    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如下:
    • 一、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 二、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 2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受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受訓者,不得重複折算。

第 4 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5 條

申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應檢具前條書面證明,依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訓練單位提出折減之申請。

第 6 條

經訓練單位核算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由訓練單位核給結訓令,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後備管理。

第 7 條

國防部得不定期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實施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軍事訓練課程及折減作業之考核。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