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依本法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其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 2前項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如下:
- 一、新生或入伍訓練(以下簡稱入伍訓練)。
- 二、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學年教育基本教練、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能戰技訓練、戰技測驗、各項分科專長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 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大學階段軍事課程、任官前軍事教育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 3前項軍事訓練課程得予折減之課目、內容及時數,應於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年度教育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