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 1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 2前項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 三、志願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
-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 六、法定代理人與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
- 3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入學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第 6 條
- 1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 2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