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 本辦法所稱外銷,係指有償移轉所有權或占有,而將軍品輸出之行為。
第 3 條
軍品外銷有關機關之權責如左: 一、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負責軍品外銷政策之制訂、規劃及執行 等事項。 二、外交部、經濟部負責協助軍品外銷國家或地區與特殊外銷案件之審查 、文書查證及外銷推廣等事項。
第 4 條
軍品依國家國防工業實際發展狀況,與管制軍品輸出之需要,區分為左列 三級: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 三、丙級:軍民適用之一般性軍品。 軍品等級及外銷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