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 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第 3 條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 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 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防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台播送而言。
第 5 條
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由 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管區 司令部訂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