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
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第 3 條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
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
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防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台播送而言。

第 5 條

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由
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管區
司令部訂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