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 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
- 2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
- 3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第 4 條
- 1因作戰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 一、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與十二個基數。
- 二、空降任務者給與九個基數。
- 三、海上任務者給與七.五個基數。
- 2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按前項基數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
- 3執行陸上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兩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一次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