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改善官兵生活,安定軍心,提倡儲蓄儉僕風尚,提昇戰力,特設置軍人
儲蓄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規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原本部軍儲作業準備金之淨值。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存款作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孽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及辦理軍人儲蓄存款業務所需之各項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酌置作業人員若干人。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超過部分,應悉數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