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央政府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除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各機關外匯歲出數額估計表執行外,省市政府所屬機構及其他機構應將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報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於規定日期內彙轉財政部審定後分別執行。
第 3 條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配額範圍,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核發證。但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後,應按月將申報書副本及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水單副本彙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