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關於人事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第 4 條
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第 5 條
關於作戰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 (含附件) 、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 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 戰情資訊系統。 (三) 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關於演訓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關於動員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
第 6 條
關於後勤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 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 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 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 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 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 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 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
第 7 條
關於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計畫之內容與實施狀況。 二、軍事整建計畫之內容及實施狀況。 三、軍事科技研發及各軍種建案武器系統發展計畫之內容、性能、規格資 料。
第 8 條
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 (語) 本 (表) 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 (呼號、頻率、辨證) 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第 11 條
軍機機密等級區分如左: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 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嚴重損害之事項 。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四、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軍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12 條
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 (管) 核定,但「密」得由 獨立 (分遣) 連級單位主官 (管)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