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提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運用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促
進軍民通用科技之發展,特設置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
防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二、建設、改良及擴充各項設備、設施支出。
三、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支出。
四、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第 7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中科院現職人員調兼
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三至四組辦事,所需人員由主任委員核定之。
參與本基金計畫之人員,由中科院就現職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調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本基金發展策略及科技研發計畫。
二、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計畫目標、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保管及管理運用之審議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公營銀行、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