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接受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收入。 三、屬於本基金之技術移轉收入。 四、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收益。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稱接受委託,係指接受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單位、公、民 營事業、研究機構及學校之委託。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二、建設、改良及擴充各項設備、設施支出。 三、屬於本基金之相關技術、設備、設施作價投資支出。 四、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委員十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 長、主計局局長、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 院) 院長、及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民間人士各代表一人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