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統一辦理起降於軍用機場之台金班 (專) 機,入出境軍用航空器及經主 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係國家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及乘 員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檢疫及安全檢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左列聯協組應依第一條所定任務分別執行聯合檢查。 一、台北松山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下簡稱航警局) 台北分局。 (三) 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 (四)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五)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二、清泉岡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清泉岡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台北分局。 三、台南軍用機場聯協組: (一) 空軍台南基地軍機檢查組。 (二) 航警局高雄分局。
第 4 條
空軍台金班 (專) 機之檢查,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現役軍人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及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由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 檢查實施辦法負責執行。 二、非現役軍人及非本國籍乘員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 檢查,由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行之。 三、有關安全事項之管制,悉依空軍總司令部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 係國家之軍民用航空器 (含包機) ,起降台北松山軍用機場之檢查,其權 責劃分如左: 一、航空器之清艙檢查,由空軍松山基地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檢查實 施辦法,會同該航空器之空勤人員執行;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必要時由該基地軍機檢查組協調航警局台北分局會同該航空 器空勤人員執行。 二、乘員之入出境證照查驗及安全檢查,由航警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 行。 三、乘員之行李及物品檢查,由財政部台北關台北機場辦事處,依有關法 令規定執行。 四、乘員之檢疫,由行政院衛生檢疫總所,依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五、攜帶或載運入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 有關法令規定執行。 非本國籍軍民用航空器,如因特殊情況需於清泉岡、台南軍用機場起降時 ,該機場軍機檢查組應就近協調相關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檢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