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 一、橡膠輪胎。
- 二、水泥。
- 三、平板玻璃。
-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
- 五、電器類: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
- 六、車輛類:汽車、機車。
- 2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為軍用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第 5 條
- 1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 2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而自行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
第 6 條
- 1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對申請免稅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填發軍用貨品核定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除將第一聯連同合約副本一份抽存外,餘交由申請單位持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出廠手續。
- 2如採購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同者,應在核定單上註明其指定使用單位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