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 2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 3 條
- 1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 2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 2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