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特訂定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
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第七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第 3 條

申請人在同一生產事業中之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該生產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之五十一,申請人之一應為該生產事業之代表人。

第 4 條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

第 5 條

左列生產事業不得在幼獅工業區內設廠:
一、具有污染性而無適當防範處理方法者。
二、生產過程中容易燃燒、爆炸或有毒害性液體洩出者。
三、作業過程中有礙公共安全者。

第 6 條

申請人應填具購地申請書,連同創業計劃送幼獅工業區開發單位,轉送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核轉經濟部工業區土地出售審查小組審定之。
屬分期計畫者,除應敘明各分期之計畫內容外,其創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生產作業、財務、營運預估、土地使用等。

第 7 條

左列各款生產事業申請購買廠地、廠房得予優先核定:
一、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者。
二、引進新技術、新方法而能提高技術水準者。
三、海外留學生或華僑回國創辦者。
四、原經輔導創業有案,業績優良者。

第 8 條

幼獅工業區土地,按核定售價出售予審查合格之申請人,並由有關金融機
構提供購地地價總額百分之七十抵押貸款,自貸放日起分七年償還。

第 9 條

承購幼獅工業區土地自行興建廠房者,由有關金融機構貸給廠房實際造價
百分之七十之抵押貸款,並按照建築進度分期撥付之,自第一次撥付日滿
一年之日起,分十年償還本息。

第 10 條

在幼獅工業區創設之生產事業,其採購之機器設備,得向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申請,轉洽指定之公營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之貸款。

第 11 條

在本工業區創設生產事業,其設廠及營運管理,得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給
予指導。

第 12 條

在幼獅工業區創設生產事業者,其員工得享受本區內之福利及育樂設施。

第 13 條

在幼獅工業區設立之生產事業,其土地及廠房之建築與使用,除依有關法
令外,並應遵守幼獅工業區各種規定。

第 14 條

購買幼獅工業區土地及廠房,按核定之計畫完成使用後,如擬以其一部或
全部出租或出售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承租人或承受人之資格及
條件應合於本辦法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