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第七條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第 4 條
已於幼獅工業區內設廠廠商增資、改組、轉讓時,其出資人、參與人及受 讓人之條件應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股票上市之公司除代表人外之股東。 二、於幼獅工業區開發前即在區內設廠公司之代表人。 三、承租幼獅工業區內廠地、廠房設廠者,但其承租以一次為限,租期最 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於幼獅工業區設廠滿五年者。
第 6 條
申請人應填具購地申請書,連同創業計劃送幼獅工業區開發單位,轉送行 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核轉經濟部工業區土地出售審查小組審定之。 屬分期計畫者,除應敘明各分期之計畫內容外,其創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生產作業、財務、營運預估、土地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