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 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七、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 八、其他經貿易局公告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之簽審文件。
第 5 條
申請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