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 二、前三年度決算淨值平均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三、前一年內未有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延遲償還本息紀錄。
- 四、前一年內無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者。
- 2為因應當地農業保險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 3 條
- 1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 (一)農會、漁會簡介。
-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 1農會、漁會取得許可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 2農會、漁會依第三條規定檢具之文件、資料有變造、偽造、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 3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廢止或撤銷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應限期要求其將農業保險業務移轉予所指定之農會或漁會,並將該農業保險專戶之金額轉入所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第 6 條
- 1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 2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
- 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
- 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第 7 條
農會、漁會辦理前條委託作業應遵行下列規定:
- 一、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二、訂定委託契約並約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違約之處理及終止契約之事由等事項。
- 三、委託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受委託事項進行瞭解及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