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 2前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第 5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 6 條
- 1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 2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第 7 條
農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第 9 條
前條養殖業者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漁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但投保標的所在地未設置基層漁會者,交由基層農會辦理:
-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影本。
- 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
-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10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一、農會、漁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漁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第 11 條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 三、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第 13 條
- 1前條家禽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授權由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
-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 三、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
- 2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事項,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將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於一個月內轉送主管機關。
- 二、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第 15 條
畜牧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 三、未符合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