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2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
-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第 8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