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農業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5 條
- 1農業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 2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 3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 四、會計科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 五、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
-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
- 十、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 1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 2會計事項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 3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 12 條
- 1農業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 15 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 19 條
- 1對外報告,其編製規定如下:
- 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二),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 二、民間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 (一)應編製收支營運預計表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其格式詳如附件三),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詳如附件四),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次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 一、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
- 2農業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決算書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第 20 條
- 1農業財團法人應參酌農業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 2會計報告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第 25 條
-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項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3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