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 5 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 6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