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之任務如下:
- 一、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 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 三、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議事項。
- 四、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 五、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 七、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核事項。
- 八、其他有關監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審議爭議之事項。
第 3 條
- 1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專家四人。
- 二、農民代表五人。
- 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 2前項第一款專家委員由農委會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農委會聘(派)兼之。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農監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三、曾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 四、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
- 五、經農監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