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之任務如下:
- 一、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 二、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之審議。
- 三、農民退休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四、農民退休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 五、其他有關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業務監理。
第 3 條
- 1監理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專家學者五人。
- 二、農民代表五人。
- 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委會、直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 2前項第一款專家學者委員及第三款農委會代表由農委會遴聘,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農委會聘(派)兼之。
- 3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財務管理、金融、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五年以上。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監理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不能執行職務。
- 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四、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 五、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之紀錄。
-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 十一、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撤換、解除職務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
- 十三、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經理人、勞工或其他利益衝突之職務。
- 十四、經監理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
第 6 條
- 1監理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 2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三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第 9 條
- 1監理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2監理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