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
- 一、基金之目的。
- 二、基金之性質。
- 三、設置之期限。
- 四、管理之組織。
- 五、基金之來源。
- 六、基金之操作方式。
- 七、基金之用途。
- 八、年度餘絀之處理。
- 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 十、預、決算處理程序。
- 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 1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
- 2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品之取得成本及供需情況訂定平準價格,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作為前項操作方式之依據;平準價格之調整,應於各項農產品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中明確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辦理。
- 3實施實物操作方式之農產品平準基金,應定期將庫存情形陳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隨時檢視之。
第 8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 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編具工作執行報告及收支決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