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第 4 條
市場應具備之設施如左: 一、果菜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及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廢棄物清理、消毒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立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曬場、脫水、加工、分級、零批、包裝、整理設施、農藥殘留測定等類設備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二、家畜(肉品)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其為肉品市場者,應增設冷藏冷陳設施(預冷室、冷凍庫、凍藏庫)及搬運設施(屠體吊掛冷藏車),有屠宰業務者,應依屠厗場設置之有關規定,設置有關設施。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分切、分級、包裝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三、家禽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繫留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懂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屠宰設施、冷藏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四、魚市場: (一)基本設施:應設置交易設施(交易場、交易工具、行情報告牌等)、冷藏冷凍設施、搬運設施(輸送機或搬運車等)、公共設施(辦公場所、電話、停車場、安全及消防設施等)、水電設施(飲用水、沖洗、各種照明設施等)及衛生設施(廁所、浴室、消毒、廢棄物清理、污水處理設施等)。 (二)附屬設施:視實際需要設置供應人承銷人休息室、製冰、加工、分級、零批、包裝、衛生檢驗等設施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五、其他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綜合市場:其基本設施及附屬設施,應符合各種市場之標準。
第 9 條
市場之交易如左: 一、拍賣交易: (一)由市場拍賣人員大聲明白喊價,所出最高之價連喊三次無人加價時,即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如所出最高之價有二人以上時,以最先出價者為拍賣之買受人。 (二)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最低成交價格時,應宣布拍賣不成立。但經供應入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議價交易:由市場人員會同供應人與承銷人參照當時行情以協議方式議定成交價格;供應人不在場時,由市場人員代理供應人與承銷人議定成交價格;如議定價格低於供應人所指定之底價者,應宣布議價不成立。 三、標價交易: (一)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標明售價,承銷人依其標價承購。 (二)同一貨品有二人以上競買時,以抽籤定其買受人。 四、投標交易: (一)貨品由供應人會同市場人員訂明底價密封,承銷人檢視品質後如欲承購,應書明願出之價額,投入標箱內,由市場人員定時當場啟封開標,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如所出最高之價在二人以上時,以抽籤定其得標之人。 (二)投標之貨品,如承銷人出價低於供應人所定之底價時,應宣布投標不成立,但經供應人當場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拍賣交易,市場得聘請有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評價小組,參考前一日價位水準及交易情形,權衡當日到貨量與需要狀況,預估當天價格,以供拍賣開價之參考。 交易有爭議時,由市場裁決,雙方均應遵守。 市場之交易方式以拍賣為主,並得以機械操作方式為之。
第 26 條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第 27 條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員額標準表(附表二)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綜合市場之用人員額,應在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所定各市場員額內自行精簡,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列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
第 28 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第 30 條
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附表四)所訂標準辦理。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肉品市場電宰作業部門之主管,應具獸醫、畜牧、食品或衛生學科畢業資格者,始得聘僱。
第 33 條
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點標準表(附表五)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領技術津貼。 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之。
第 41 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請退休。
第 43 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
第 46 條
市場各種會計報告之名稱規定如左: 一、日報: (一)日計表。 (二)現金結存表。 二、月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月報表。 (三)損益表。 三、年報(決算): (一)事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五)財產目錄。 (六)盈餘撥補表。
第 49 條
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