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證書費,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所在地。
-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
- 三、販運農產品類別。
- 四、組織。
- 五、資本額。
- 2前項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 3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 1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其資本額應合於左列標準:
- 一、獨資者,不得低於新台幣二十萬元。
- 二、合夥組織者,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 三、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
- 2前項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每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