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會員,須以其土地利用農田水利會所屬設施,享有下列各款利益之一者為限:
- 一、灌溉利益:提供農作物所需之用水。
- 二、農田排水利益:排洩停滯於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 2前項土地,因不可抗力或配合政府農業政策,致短期內無法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時,視為享有前項之利益。
第 4 條
本通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受益人,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人員:
- 一、公有或私有耕地之農育權人。
- 二、私有耕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之委託人。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受益人。
第 7 條
- 1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以下簡稱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指會員於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按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所有或具有權利之受益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 2前項受益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消滅,或享有灌溉、農田排水利益之情形發生變動時,當事人得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其他權利變動之證明文件,通知受益土地所在地之農田水利會辦理會員名冊資料之異動。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之會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姓名。
-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三、出生年月日。
- 四、住(居)所地址。
- 五、土地權利範圍及受益土地面積。
- 六、會員權利取得、變更日期。
-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