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農田水利會依本通則第八條規定備具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名稱。
- 二、宗旨。
- 三、區域。
- 四、任務。
- 五、會員。
- 六、會務委員會。
- 七、執行機構。
- 八、水利小組。
- 九、權責區分。
- 十、經費。
- 十一、營運。
- 十二、糾紛處理。
- 十三、附則。
- 2前項組織章程之訂定或修正,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 3 條
- 1主管機關對農田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 2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有缺失者,予以糾正、限期改善,並得依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農田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 7 條
- 1農田水利會因應社會公益需求,得捐贈會有財產,其捐贈對象,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各農田水利會。
- 二、原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個人、公益法人團體或機關。
- 2前項捐贈會有財產為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以當年度收支決算有剩餘且非財產處分之自籌款為限;動產及不動產以閒置且無需繼續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