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 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 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在其事業區域內興建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其工程費包括規劃、測量、設計、施工、貸款利息及土地與地上物之補償等費用。 前項工程費應以受益地區總面積均攤或依受益程度區分負擔,於工程完成一年後開始徵收。 農田水利會依前二項徵收工程費,應擬訂分年徵收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對事業區域內管理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得受理申請架設橋涵、架設管線或纜線、建築通路跨越或埋設設施,並向申請人徵收建造物使用費。 前項農田水利建造物所座落之土地,非屬農田水利會所有者,農田水利會依前項同意申請時,應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建造物使用費,依農田水利會同意使用面積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乘二十以一次或分年計收;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地當期公告土地平均現值為準;其費率由各農田水利會依區域實際狀況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建造物使用費: 一、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者。 二、農田水利會會員以灌溉或排水受益地施設農業設施或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在六公尺以下者。 三、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公益團體因公共設施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對未經申請同意擅自施工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勘查符合規定者,得同意補辦手續,除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徵收費用外,並加收應徵費用百分之二十。 二、經勘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使用人依期限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得代為拆除並由使用人負擔拆除費用。
第 11 條
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依下列公式計算,並得加計特別加強管理費。 該地區當年會費最高徵收額 (元/年) 收費標準=────────────────×使用水量(立方公尺) 該地區前一年每公頃平均年計 實際用水量(立方公尺)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擬訂之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