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備金 ,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汎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專案 報請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第 6 條
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所屬轄區受 災情形,據實詳填報告 (格式如附表一) ,並以最快速方式提報水利 處彙整。 二、災害損失報告之第一次報告應於災害產生後二日內提報,末次報告應 於該次災害產生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內提報。 三、災害查報應以災害發生原因為查報單元,並於損毀報告中填明災害名 稱,及述明第幾次報告。該次單元災情若一次查報齊全時,即以「全 」次報填之,如一次無法查明時,應依序填列各次報告之順位。 四、災害損失報告最末欄為合計,各提報單位應按欄分別加予統計,俾以 瞭解受災之數值。 五、同一單元災害名稱之損失報告,如分次查報時,其上次提報之災情資 料不必重複填入下次報告,惟填報下次報告時,應將上次提報之合計 數值填入並加累計,俾以瞭解該次災害單元受災之總值。 六、填報損失報告時,請先詳閱填表說明,並按損失報告受災欄規定之單 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座、仟元、公頃等) 填報,俾以統計。 附表一 ┌───┐ │臨時報│災害發生後二日內編報 ┌───┼───┴─────────────────────── │ 經 │ 颱風 │ 濟 │ ○○農田水利會○○ │ 部 │ 豪雨 │ 水 │ │ 利 │ │ 處 │ ├───┼─────┬─────┬─────┬─────┬─── │會 農│受災情形 │引水渠 (導│ 幹線 │ 支線 │ 分線 │計 水├─────┤水路)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室 組│受災圳路別│ (公尺) │ │ │ │ ├──┬──┼──┬──┼──┬──┼──┬──┼──┬ │ │圳別│地號│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各各│合 計│ │ │ │ │ │ │ │ │縣工農├─────┼──┴──┴──┴──┴──┴──┴──┴ │市程田│ │ │政處水│附 註│ │府 利│ │ │ 會│ │ └───┴─────┴───────────────────── 機關長官 主辦業務人員 審核 主辦會計人員 登記 (編製報表時,請先詳填閱報表 ──────────────────────────────── 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 (第 次報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內外面工 (│臨時欄水壩│ 渠首工 │ 構造物 │ 其他 ) │平方公尺) │ (座) │ (座) │ (座) │ │ │ │ │ │ ──┼──┬──┼──┬──┼──┬──┼──┬──┼──┬── 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表 民國 複核 紙張 ┌──┬───────┐ 程式中之編說明。) │表號│ │ ─────────────┴──┴───────┤ │ │ │ │ │ │ ─┬────┬────┬────────────┤ │搶修經費│修復經費│農田受災面積 (公頃) │ │ (新臺幣│ (新臺幣│ │ │千元) │千元) │ │ ─┤ │ ├──────┬─────┤ │ │ │流失理沒浸水│減少受益之│ │ │ │等耕地面積 │種植面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編製 尺度:甲 3 (297 × 420) 公釐 附表一 農田水利會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統計填表說明 一、目的:為明瞭各考田水利會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損毀狀況,以供主管 機關作為,了解災害嚴重程度、研議復建經費及規劃水利工程設施之 參考。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在各農田水利會轄區內之農田灌溉、排水工程設 施,因災害沖毀或受損數量均為統計之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間災害發生當時之事實為 準。 四、分類標準:按灌排渠道、構造物項目、經資及受災害面積等分類。 五、有關法令規章:水利法及其有關法規。 六、統計科目定義 (或說明) : (一) 引水渠 (導水路) :導引水源至水庫、蓄水池、埤圳進水口或幹渠 ,屬輸水系統中取水部份之渠道。 (二) 幹線 (幹渠) :由埤圳進水口或按導水渠輸送水源,專司分配灌溉 區各支分線水量之幹渠道。 (三) 支幹 (支渠) :由幹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線或小給 水路之渠道。 (四) 分線 (分渠) :由支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小給水路 之渠道。 (五) 內 (外) 面工:加設於渠道之內 (外) 壁之保護層,防渠止道沖蝕 崩塌之部份工程設施。 (六) 臨時攔水壩:用以提高河川水位或控制流向以利取水之臨時構造物 。 (七) 渠首工:自河湖或蓄水池導入渠之建築物,包括攔河堰、進水口、 排砂遺、魚道等。 (八) 構造物:即工程建築物之純稱,如渡槽、虹吸工、暗渠、給水門、 跌水工等。 (九) 沖毀:指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全部或大部分毀壞,須予重建 始能恢復效用者。 (十) 受損:拍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部份毀壞,經修理即可恢復效 用者。 (十一) 搶修。在受災當時或災害發生前,為搶救某項工程設施,做不致 流失之臨時權宜措施。 (十二) 修復。受災害損毀之工程設施,經施工修建,使恢復原狀及功能 者。 七、一般說明: (一) 本表於災害發生後立即調查彙報,災害內容如有重大變化,應繼續 填報,並須書明次數,末次報告限於該次災害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 內填報。 (二) 各項災害損毀數量及經費數以最後一次填報之數字為準,即應包括 先前所報數字或其改正數字。 (三) 搶修及修復經費最後一次填報時應報實支數,如無實支數,仍可報 估計數,惟應於附註中說明。 (四) 各單位所報損害,應以當年次所發生之災害為限,凡屬年久失修之 設施物,及非常年次災害所受之損失者均不得列報。 (五) 「受災圳路」欄中,圳別應詳填圳別及其幹、支、分渠及小給水路 之名稱:地點應詳填鄉、鎮、村里之名稱。 (六) 本表填報資料不包括施工中受災損毀工程。 (七) 受災損毀之各項工程設施,其項目數量單位必須按照表中規定單位 填列。表中未列名之工程設施,其數量列入「構造物」或「其他」 欄,並在附註欄說明。 八、資料蒐集方法及編列程序:各農田水利會管理組根據公務登記冊一一 「灌溉及排水災害」及「農作物災害登記冊」資料填報。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無法 取輸水灌溉,除應參照「經濟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置測桿等易以識 別尺度等物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 訂成冊,俾予查核。 二、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溉,除土 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應以一次 辦理為原則。
第 8 條
勘查及請求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農田水利會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 搶修及修復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以移緩濟急 支應,再有不足得逐件檢附修復工程概算書 (如附表四) ,並詳填請 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如附表二) 及明細表 (如附表三) 各一式二一份 ,並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水利處統籌辦理補助。 各受災水利會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其請求政府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 為原則,即防汎期過後 (每年十一月底以後) 辦理會勘。 二、水利處就農田水利會所提天然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應依「經濟部 水利設施災害處理會勘及經費籌措辦法」訂期勘查。 三、水利處經勘定水利會所提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後,應先以其災害準 備金支應補助,如有不足則應彙編「00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 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擬定表」 (如附表五) ,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定補助辦理之。其經費龐大,致該會無法籌應時,得請該會轉請行政 院協助籌應。 附表二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單位: (千元) ┌────┬───────┬────────┬────────┐ │單位或項│受災單位查估數│受災單位可籌財源│ │ │目名稱 ├───┬───┼────┬───┤申請中央補助款 │ │ │初步查│複查擬│應列災害│調整年│ │ │ │估 數│定 數│準備金 │度預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附表三: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明細表 單位: (千元) ┌─┬─┬──┬──┬────────────┬───────┐ │項│災│災害│初步│複查最低需求概況 │審議抽查結果 │ │目│害│工程│查估├──┬─────────┼─────┬─┤ │ │地│項目│復建│復建│ 復 建 經 費 │審定數 │意│ │ │點│及內│經費│工程├───┬───┬─┼─┬───┤見│ │ │或│容名│ │內容│搶修費│修複費│合│金│占複查│ │ │ │椿│稱 │ │名稱│ │ │計│額│數% │ │ │ │號│ │ │數量│ │ │ │ │ │ │ │ │ │ │ │及單│ │ │ │ │ │ │ │ │ │ │ │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機關: 複查單: 複查人: 初步查估單: 初步查: 首長 位主管 位主管 估人 ┌──────────────────────────────┐ │附表四 │ │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概算表 │ │ │ │一 復建工程名稱 │ │二 災害發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 │ 原因:______颱風、豪雨、地震。 │ │ 地點:______鄉鎮____________村里 │ │三 災害工程內容: │ │ 數量:______ │ │ 經費:______ │ │四 復建計畫: (以實地勘查結果研擬復建方案,應包括復建工程內│ │ 容、數量、單價、初步設計圖說及經費估算等) 。 │ ├──────────────────────────────┤ │五 災害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粘貼橫式彩色照片│ │粘貼橫式彩色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會長: 工務組長: 複查人: │ └──────────────────────────────┘ 附表五 ○○農田水利會○○○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擬 定表 ┌──┬──┬──┬──────────┬──────────┐ │工程│工程│複勘│擬定金額 (仟元) │備 註│ │編號│名稱│意見├───┬───┬──┤ │ │ │ │ │搶修費│修復費│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第 9 條
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更 用途或流作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修復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原 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修復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費不 得調移他項修復工程辦理調整。 三、各水利會經核定辦理之災害修復工程經費調整,每年度以辦理一次為 限 (調整表如附表六) 。 附表六 ○○農田水利會○○○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調 整表 ┌─┬─┬──────────┬──────────┬─┬──┐ │工│工│原核定經費 (仟定) │經費調整 (仟元) │調│備註│ │程│程├───┬───┬──┼───┬───┬──┤整│ │ │編│名│搶修費│修復費│合計│搶修費│修復費│合計│原│ │ │號│稱│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計│ │ │ │ │ │ │ │ │ │ └─┴─┴───┴───┴──┴───┴───┴──┴─┴──┘
第 10 條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