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防救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並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
營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急處
理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查報災情。

第 3 條

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備金
,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汎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專案
報請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第 4 條

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其設施遭受災害不適用本辦法,應另
案提報委託機關處理之。

第 5 條

經常性之管理維護工程及臨時性水利措施,如渠道、圳路之浚漂、臨時攔
水措施、導水路及土渠等,不得列入災害搶險、搶修工程,應  在年度預
算歲修維護經費辦理。

第 6 條

災情查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遇颱風、豪雨侵襲後,各農田水利會應即派員全面調查所屬轄區受
    災情形,據實詳填報告 (格式如附表一) ,並以最快速方式提報水利
    處彙整。
二、災害損失報告之第一次報告應於災害產生後二日內提報,末次報告應
    於該次災害產生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內提報。
三、災害查報應以災害發生原因為查報單元,並於損毀報告中填明災害名
    稱,及述明第幾次報告。該次單元災情若一次查報齊全時,即以「全
    」次報填之,如一次無法查明時,應依序填列各次報告之順位。
四、災害損失報告最末欄為合計,各提報單位應按欄分別加予統計,俾以
    瞭解受災之數值。
五、同一單元災害名稱之損失報告,如分次查報時,其上次提報之災情資
    料不必重複填入下次報告,惟填報下次報告時,應將上次提報之合計
    數值填入並加累計,俾以瞭解該次災害單元受災之總值。
六、填報損失報告時,請先詳閱填表說明,並按損失報告受災欄規定之單
    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座、仟元、公頃等) 填報,俾以統計。
附表一
        ┌───┐
        │臨時報│災害發生後二日內編報
┌───┼───┴───────────────────────
│  經  │                                                  颱風
│  濟  │                                ○○農田水利會○○
│  部  │                                                  豪雨
│  水  │
│  利  │
│  處  │
├───┼─────┬─────┬─────┬─────┬───
│會  農│受災情形  │引水渠 (導│  幹線    │  支線    │  分線
│計  水├─────┤水路)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室  組│受災圳路別│ (公尺)   │          │          │
│      ├──┬──┼──┬──┼──┬──┼──┬──┼──┬
│      │圳別│地號│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各各│合      計│    │    │    │    │    │    │    │
│縣工農├─────┼──┴──┴──┴──┴──┴──┴──┴
│市程田│          │
│政處水│附      註│
│府  利│          │
│    會│          │
└───┴─────┴─────────────────────
          機關長官        主辦業務人員                  審核
                          主辦會計人員                  登記
                                     (編製報表時,請先詳填閱報表
────────────────────────────────
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 (第  次報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內外面工 (│臨時欄水壩│  渠首工  │  構造物  │  其他
)   │平方公尺) │ (座)     │   (座)   │   (座)   │
    │          │          │          │          │
──┼──┬──┼──┬──┼──┬──┼──┬──┼──┬──
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沖毀│受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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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表                                  民國
                    複核                                  紙張
                          ┌──┬───────┐
程式中之編說明。)         │表號│              │
─────────────┴──┴───────┤
                                                │
                                                │
                                                │
                                                │
                                                │
                                                │
─┬────┬────┬────────────┤
  │搶修經費│修復經費│農田受災面積 (公頃)     │
  │ (新臺幣│ (新臺幣│                        │
  │千元)   │千元)   │                        │
─┤        │        ├──────┬─────┤
  │        │        │流失理沒浸水│減少受益之│
  │        │        │等耕地面積  │種植面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編製
尺度:甲 3 (297 × 420) 公釐
附表一
農田水利會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損毀報告統計填表說明
一、目的:為明瞭各考田水利會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損毀狀況,以供主管
    機關作為,了解災害嚴重程度、研議復建經費及規劃水利工程設施之
    參考。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在各農田水利會轄區內之農田灌溉、排水工程設
    施,因災害沖毀或受損數量均為統計之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間災害發生當時之事實為
    準。
四、分類標準:按灌排渠道、構造物項目、經資及受災害面積等分類。
五、有關法令規章:水利法及其有關法規。
六、統計科目定義 (或說明) :
 (一) 引水渠 (導水路) :導引水源至水庫、蓄水池、埤圳進水口或幹渠
      ,屬輸水系統中取水部份之渠道。
 (二) 幹線 (幹渠) :由埤圳進水口或按導水渠輸送水源,專司分配灌溉
      區各支分線水量之幹渠道。
 (三) 支幹 (支渠) :由幹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線或小給
      水路之渠道。
 (四) 分線 (分渠) :由支線引入部份灌區用水量,輸配下游各小給水路
      之渠道。
 (五) 內 (外) 面工:加設於渠道之內 (外) 壁之保護層,防渠止道沖蝕
      崩塌之部份工程設施。
 (六) 臨時攔水壩:用以提高河川水位或控制流向以利取水之臨時構造物
      。
 (七) 渠首工:自河湖或蓄水池導入渠之建築物,包括攔河堰、進水口、
      排砂遺、魚道等。
 (八) 構造物:即工程建築物之純稱,如渡槽、虹吸工、暗渠、給水門、
      跌水工等。
 (九) 沖毀:指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全部或大部分毀壞,須予重建
      始能恢復效用者。
 (十) 受損:拍工程設施受災害洪水沖擊,部份毀壞,經修理即可恢復效
      用者。
 (十一) 搶修。在受災當時或災害發生前,為搶救某項工程設施,做不致
        流失之臨時權宜措施。
 (十二) 修復。受災害損毀之工程設施,經施工修建,使恢復原狀及功能
        者。
七、一般說明:
 (一) 本表於災害發生後立即調查彙報,災害內容如有重大變化,應繼續
      填報,並須書明次數,末次報告限於該次災害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
      內填報。
 (二) 各項災害損毀數量及經費數以最後一次填報之數字為準,即應包括
      先前所報數字或其改正數字。
 (三) 搶修及修復經費最後一次填報時應報實支數,如無實支數,仍可報
      估計數,惟應於附註中說明。
 (四) 各單位所報損害,應以當年次所發生之災害為限,凡屬年久失修之
      設施物,及非常年次災害所受之損失者均不得列報。
 (五) 「受災圳路」欄中,圳別應詳填圳別及其幹、支、分渠及小給水路
      之名稱:地點應詳填鄉、鎮、村里之名稱。
 (六) 本表填報資料不包括施工中受災損毀工程。
 (七) 受災損毀之各項工程設施,其項目數量單位必須按照表中規定單位
      填列。表中未列名之工程設施,其數量列入「構造物」或「其他」
      欄,並在附註欄說明。
八、資料蒐集方法及編列程序:各農田水利會管理組根據公務登記冊一一
    「灌溉及排水災害」及「農作物災害登記冊」資料填報。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無法
取輸水灌溉,除應參照「經濟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置測桿等易以識
    別尺度等物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
    訂成冊,俾予查核。
二、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溉,除土
    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應以一次
    辦理為原則。

第 8 條

勘查及請求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農田水利會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
    搶修及修復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以移緩濟急
    支應,再有不足得逐件檢附修復工程概算書 (如附表四) ,並詳填請
    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如附表二) 及明細表 (如附表三) 各一式二一份
    ,並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水利處統籌辦理補助。
    各受災水利會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其請求政府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
    為原則,即防汎期過後 (每年十一月底以後) 辦理會勘。
二、水利處就農田水利會所提天然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應依「經濟部
    水利設施災害處理會勘及經費籌措辦法」訂期勘查。
三、水利處經勘定水利會所提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後,應先以其災害準
    備金支應補助,如有不足則應彙編「00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
    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擬定表」 (如附表五) ,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定補助辦理之。其經費龐大,致該會無法籌應時,得請該會轉請行政
    院協助籌應。
附表二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單位: (千元)
┌────┬───────┬────────┬────────┐
│單位或項│受災單位查估數│受災單位可籌財源│                │
│目名稱  ├───┬───┼────┬───┤申請中央補助款  │
│        │初步查│複查擬│應列災害│調整年│                │
│        │估  數│定  數│準備金  │度預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附表三: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明細表
                                                  單位: (千元)
┌─┬─┬──┬──┬────────────┬───────┐
│項│災│災害│初步│複查最低需求概況        │審議抽查結果  │
│目│害│工程│查估├──┬─────────┼─────┬─┤
│  │地│項目│復建│復建│  復  建  經  費  │審定數    │意│
│  │點│及內│經費│工程├───┬───┬─┼─┬───┤見│
│  │或│容名│    │內容│搶修費│修複費│合│金│占複查│  │
│  │椿│稱  │    │名稱│      │      │計│額│數%  │  │
│  │號│    │    │數量│      │      │  │  │      │  │
│  │  │    │    │及單│      │      │  │  │      │  │
│  │  │    │    │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機關:    複查單:    複查人:  初步查估單:    初步查:
首長      位主管                位主管          估人
┌──────────────────────────────┐
│附表四                                                      │
│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概算表           │
│                                                            │
│一  復建工程名稱                                            │
│二  災害發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
│            原因:______颱風、豪雨、地震。                  │
│            地點:______鄉鎮____________村里                │
│三  災害工程內容:                                          │
│            數量:______                                    │
│            經費:______                                    │
│四  復建計畫: (以實地勘查結果研擬復建方案,應包括復建工程內│
│    容、數量、單價、初步設計圖說及經費估算等) 。            │
├──────────────────────────────┤
│五  災害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粘貼橫式彩色照片│            │粘貼橫式彩色照片│        │
││                │            │                │        │
││                │            │                │        │
││                │            │                │        │
│└────────┘            └────────┘        │
│會長:        工務組長:                    複查人:        │
└──────────────────────────────┘
附表五
○○農田水利會○○○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擬
定表
┌──┬──┬──┬──────────┬──────────┐
│工程│工程│複勘│擬定金額 (仟元)     │備                註│
│編號│名稱│意見├───┬───┬──┤                    │
│    │    │    │搶修費│修復費│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第 9 條

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應依核定事項辦理,不得變更
    用途或流作災害以外之其他用途。
二、搶險、搶修經費不得辦理調整,惟修復工程得視實際執行需要,在原
    核定經費內辦理調整;但原核定之修復工程應辦而未辦者,其經費不
    得調移他項修復工程辦理調整。
三、各水利會經核定辦理之災害修復工程經費調整,每年度以辦理一次為
    限 (調整表如附表六) 。
附表六
○○農田水利會○○○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災害復建工程經費調
整表
┌─┬─┬──────────┬──────────┬─┬──┐
│工│工│原核定經費 (仟定)   │經費調整 (仟元)     │調│備註│
│程│程├───┬───┬──┼───┬───┬──┤整│    │
│編│名│搶修費│修復費│合計│搶修費│修復費│合計│原│    │
│號│稱│      │      │    │      │      │    │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計│  │      │      │    │      │      │    │  │    │
└─┴─┴───┴───┴──┴───┴───┴──┴─┴──┘

第 10 條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
算。

第 11 條

農田水利設施管理或災害處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災情查報、災害搶險、搶修及修復工作,任勞任怨如期完成之有
    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對其有關單位及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議
    處:
 (一) 查報災情未盡責或不實而有浮報情事者。
 (二) 對於災害未能及時搶險、搶修造成災情擴大,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
      損失,危及公共設施受損或發生其他意外者。
 (三) 災害修復工程,未能依規定期限完工者。但因特殊原因,事先報奉
      核准者除外。
 (四) 各單位未按貴編列災害準備金或浮報請求政府補助情事者。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