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 一、農藥相關法規。
- 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 四、農藥使用技術。
- 2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八小時,專業技術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 3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第 5 條
- 1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
- 2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
- 3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得免參加共同科目訓練及測驗。
第 7 條
- 1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 2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二次為限。
第 10 條
- 1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2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切結書、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