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提供下列協助措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一、辦理勞工退休準備與調適之課程、團體活動、個別諮詢、資訊及文宣。
- 二、辦理勞工退休後再就業之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
- 2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 3第一項各款補助額度,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 4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 1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申請書。
- 二、計畫書。
- 三、經費概算表。
-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 2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 1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 二、非自有場地費。
-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 2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 3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 4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6 條
- 1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申請書。
- 二、計畫書。
- 三、經費概算表。
-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五、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 六、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 七、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 2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