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被保險人之配偶,得依本辦法一併參加本保險。 前項退休公務人員退保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應隨同退保。但退休公務人 員因死亡退休,本保險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加保。 本辦法施行施前後在職死亡公務人員之配偶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公 務人員之配偶,均視同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準用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
第 6 條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保險費率,為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被保險人 每月保險俸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