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本準則辦理,並遵循商業會計法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 3 條
- 1本準則所稱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財團法人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 2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
- 2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 三、財務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及定義。
- 五、會計事務之處理。
- 六、會計檔案之管理。
-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
-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第 7 條
- 1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表一)。
- 二、收支營運表(格式如附表二)。
-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三)。
-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表四)。
- 2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 3財務報表及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