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須有居住同一縣 (市) 志願輔導就業之現支領生活補助費 或退休俸退伍軍官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擬具章程草案及經營計畫,報經輔 導會核准並依法籌組後,始得報請輔導會函請合作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惟組織成立後,應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10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發起人於籌備就緒後,應即定期舉行創立會,選舉理監事 ,並報請輔導會,當地縣 (市) 政府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指導,於創立會 舉行後一個月內,應檢具成立申請書、業務計畫、社員名冊、收支預算、 創立會及理監事會會議紀錄、理監事履歷表及印鑑紙各一份、章程三份, 報請當地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登記,並將副本抄送輔導會。
第 14 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報經輔導會核定後,得經營左列各款業務之一種或兼營數 種: 一、手工藝生產合作事務。 二、家畜、家禽及農業生產合作業務。 三、各種加工生產合作業務。 四、勞務合作業務。 五、運輸合作業務。 六、社員生產用品之供給及社員產品之運銷合作業務。 七、其他經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 前項業務,以採分組經營為原則,增設業務時,須報經輔導會核准後,向 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