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 9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通傳財團法人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註明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第 14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收支餘絀表。(格式二)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年對照方式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