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海關對預報進口之貨物,應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先予放行。貨物運達時,除依規定免驗者外,應於查驗無訛後即予放行。
- 2預報進口貨物如有短溢卸或短溢裝情事,應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及「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分別退還或補徵其溢徵或短徵之稅費。
第 7 條
- 1空運進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放射性元素、骨灰、屍體、大宗及散裝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並準用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驗放。其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
- 2空運出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體積龐大無法進儲倉庫之貨物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貨物輸出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