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其審查費基準如下:
  • 一、每案申請審查一項至五項產品:新臺幣五百元。
  • 二、每案申請審查六項至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元。
  • 三、每案申請審查十一項至二十項產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四、每案申請審查二十一項以上產品: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